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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公寓改套房出租的「包租公」、「包租婆」注意了! 內政部在96年發布了新的法規,規定房東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將處六萬到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
有一個案例是吳先生,在附近社區買了間30坪舊公寓,打算將原本三房二廳的格局改建成幾間小套房,沒想到剛裝修好,就收到建設局發文要補申請,否則就視同違建,這讓他非常疑惑
早期,公寓改建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規定,五樓以下非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的,所以,以往只有六樓以上的大樓住戶要變更原有的室內格局,才必須委託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驗、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
但近幾年有愈來愈多的違法公寓改建套房出租造成傷亡的案例,為了避免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96年2月26日內政部發布了新的解釋: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也就是說,除了建築物上下樓層都是同一所有權人者外,只要裝修室內,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並取得直下層同意書。
提出申請時,除了必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也一定要委請建築師或已向主管機關立案的室內裝修業者提出室內裝修申請,千萬不能隨便找不合格業者提出申請,否則一樣無法通過檢驗。
同時,室內裝修還必須符合以下法令規定,